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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獅子會三OO複合區台灣總會
獅子會 國際總會
 
 
 
 第一章 總則  
第 一 條: 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分會及會員暨區成員,能各自按其職責,充分發揮智慧與才能,服務社會,造福人群,熱心參與會務。使各分會的會務,均能平衡發展,以達到「同心協力、共創佳績」推展獅子主義,發揚獅子精神之理想境界。除國際總會及複合區訂有多項敘獎辦法外,特訂定本區敘獎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 二 條: 本區各分會及會員暨區成員之敘獎,依據本辦法及本區年度預算內行使之。
第 三 條: 本辦法以公平、公開、公正的原則,分為單項敘獎與綜合敘獎,以及區成員獎,及少獅會獎四項。

 第二章 單項敘獎  
第 四 條: 本辦法單項敘獎,分為【分會團體獎】與【會員個人獎】以及【區成員獎】、【總裁特別獎】等。

 第三章 分會團體單項獎  
第 五 條: 社會服務貢獻獎
分會社會服務,確能宣揚獅子主義並具有創意或深遠意義之大型服務,單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,得檢具活動計畫、收支明細、原始憑證、活動相片事後報區核獎。
第 六 條: 會員發展獎
1、 保持會員獎:分會會員人數增減相抵,本年度不得少於上年度六月底月報表所載會員人數者,可獲得保持會員獎。
2、 發展會員獎:依前項會員保持獎之算法核定後,尚能淨增一人以上者,可獲此項獎勵。
3、 會員成長績優獎:分會年度會員淨成長十人以上或百分之廿五以上者,可獲此項獎勵。
4、 無會員退會特別獎:凡年度內無會員退會之分會皆給予特別獎勵。
第 七 條: 發展新會獎
1、 發展新會特等獎:年度內輔導成立二個新會以上(含少獅會),並經轉報國際總會有案者可獲本獎項。
2、 發展新會優等獎: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者(含少獅會),並經轉報國際總會有案者,可獲本獎項。
第 八 條: 國際友誼獎
各分會於年度內與國外友會締盟姐妹會,或訪問姐妹會者,得依下列獎別敘獎:
1、特等獎:年度內與國外友會結盟一個分會以上者,可獲頒特等獎。
2、優等獎:
 
(1) 年度內組團出國訪問姐妹會者。
(2) 分會以獅子會名義於年度內組學術、體育、藝術等團體,出國訪問或與國外友誼賽及辦理青少年交換(YE)活動之分會者。
第 九 條: 國際基金獎
分會於年度內鼓勵獅友捐贈國際基金達美金伍仟元以上者,可獲國際基金捐贈績優獎鼓勵。
第 十 條: 區會費繳納獎
分會依規定日期繳交上、下兩期各級會費,如期繳清各種款項者可依下列獎項敘獎:
1、 績優獎:各分會上下兩期各項費用都能在通知繳費日起五日內繳清者。
2、 (以銀行戳記日期為憑,新會亦同),可獲區會費繳納績優獎。
3、 配合獎:各分會於通知繳費期限內,繳清上期或下期各項費用者(以銀行戳記日期為憑)。
4、 特等獎:各分會繳清上、下期各項費用前三名者可獲區會費繳納特等獎(以銀行戳記日期為憑)。
第十一條: 區年會出席獎
1、 百分之百獎:分會全體獅友百分之百註冊參加區年會者,可獲頒此項殊榮。
2、 特等獎:分會參加區年會,註冊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得區年會出席特等獎。
3、 績優獎:分會參加區年會,註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得區年會出席績優獎。
第十二條: 捐血活動獎
1、 以辦理捐血活動次數敘獎:
(1)特等獎: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達十二次以上者。
(2)優等獎: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達九次以上者。
(3)績優獎: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達六次以上者。
2、 以捐血袋數敘獎:
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,獲捐血袋數(含捐血室)最多取前12名,依名次分特等獎及優等獎鼓勵。
(1)特等獎:前第一名〜第六名。
(2)優等獎:前第七名〜第十二名。

 第四章 會員個人獎  
第十三條: 優秀秘書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於年度內如期召開例會,每月至少二次及理監事會一次,按月造報會務活動月報表及各次會議記錄,在當月十日前報區及專、分區主席備查有案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四條: 優秀財務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於年度內如期繳清各種區繳費通知項目,且依規定將本會財務收支公告提經該會監事會認可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五條: 優秀總管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熱心會務,負責盡職保管該會財產及設備,按時佈置會場及安排席次,著有績效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六條: 優秀連絡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並於各次例會時皆能維持和諧氣氛,促進獅誼交流,保持例會活潑熱烈情緒,對增進會員出席率有顯著成效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七條: 優秀會長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分會秘書、財務、連絡、總管等均按本辦法獲得個人獎鼓勵,而出席率達全勤者(出國或因公缺席者,不在此限),可獲得最佳會長獎。
第十八條: 優秀會員獎
1、熱心會務,並具有服務實績者。
2、年度內出席所屬分會之例會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。
3、各項應繳費用,均能如期繳清者。
符合以上條件者,按各分會會員數,每六人推選一人。
第十九條: 特殊貢獻獎
1、對所屬分會捐款最多,按會員人數,每十人推選一人。
2、輔導新會成立,擔任輔導會會長以及兩位有功人員。
3、推薦新會員五人以上者。
第二十條: 傑出會員獎
1、 對所屬分會貢獻良多及參加友會各項活動次數最多,按會員人數每十人推選一人。
2、 輔導新會成立,擔任導獅者。
3、 本年度內當選縣市長或民意代表者(如:立委、縣市長、議員、鄉鎮市長、代表、村里長)。
4、 本年度當選好人好事或各種楷模受縣市以上政府表揚者(須附證明文件)。
第二十一條: 增進國際友誼獎
各分會獅友在年度內,參加訪問國外姐妹會,參加學術、體育、藝術等團體出國訪問,或與國外友誼賽,或參與青少年交換(YE)活動者,由會長報由本區核獎。
第二十二條: 國際年會獎
各分會獅友參加遠東年會、世界年會,向本區辦理註冊或至年會現場註冊者,獲頒本項獎勵(請附證明文件)。
第二十三條: 國際基金捐贈獎
各分會獅友於年度內,個人一次捐贈國際基金(LCIF),其金額在美金壹千元以上,或五年內捐贈共達美金一千元以上之會員,均可獲得國際基金捐贈獎。

 第五章 綜合敘獎  
第二十四條: 本區綜合敘獎採分標準,依據單項敘獎所得成績,和各委員會工作計畫獎勵給分標準,訂定下列採分標準:
1、 分會辦理社會服務、平均每位會員社會服務金額一仟元給三分,滿分六十分。
2、 社會服務獲社區鄉鎮市區公所頒給表揚狀者加五分。
3、 社會服務獲縣市政府頒發表揚狀者加十分。
4、 獲中央部會表揚有案者加十五分。
5、 年度各分會人數淨成長每一人加三分。
6、 榮獲無會員退會特別獎的分會加二十分。
7、 發展新會(含少獅會)每輔導一個新會加三十分,每一創會員再給三分。
8、 參加遠東年會、國際年會每一次人給三分。
9、 國際基金獎:每一分會
A.未達五個LCIF,每個六分。
B.超過五個LCIF,每個九分。
10、 區會費繳納獎:分會獲:
A.特別獎三十分。
B.績優獎二十分。  
C.配合獎十分。
11、 區年會應出席之正、副代表足額註冊給十分外,每位註冊人員給一分。分會全員註冊另加三十分。
12、 辦理和平海報比賽:每舉辦一所學校給三分,獲區佳作以上作品給二分,滿分二十分。
13、
捐血活動: 以辦理次數敘獎,每次二分。
以捐血袋數敘獎(不含捐血室袋數),每一百袋五分。(非假日辦理捐血活動每次加五十袋計)。全年超過壹仟袋的分會另加二十分。
14、 參加G1區各項研習會,每人次二分。
15、 分會邀請講師專題演講,每辦一場敘獎三分。可累計加分。
16、 承辦G1區各項活動均給二十分,協辦、贊助之分會每贊助新台幣伍仟元給二分。(承辦年度趣味競賽給予三十分)
17、 認養家扶中心兒童,每認養一位滿一年給三分。
18、 鼓勵配合資訊委員會,分會有設立電子信箱者、全年度可以此信箱收發電子郵件,活動月報表、社會服務專題報導等,以取代郵寄公函通知者,每分會給二十分。
19、 推動弱勢團體等,特殊職業訓練計畫及青少年獎助金、每一萬元三分。
20、 辦理各委員會經區通過之工作計畫活動,除各委員會自行單獨敘獎外,其所得成績納入綜合敘獎。
21、 發展家庭會員敘獎辦法:
(1) 傑出百分之百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兩倍(200%)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
(2) 百分之百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兩倍(100%)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
(3) 特等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
(4) 績優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
傑出百分之百獎分會加30分、百分之百獎分會加20分、特等獎分會加10分、績優獎分會加5分。
(5) 凡註冊家庭會員,每兩人加1分,以此類推。
22、 依國際獅子會開會會議禮儀,座位排列標準方式則給2分,另服裝整齊則給1分。
第二十五條: 按照綜合敘獎採分標準所得之總分數,分下列獎項給獎:
1、 團體綜合甲等獎: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分至一百零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甲等獎之殊榮。
2、 團體綜合優等獎: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一十分至一百三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優等獎之殊榮。
3、 團體綜合特等獎: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四十分至一百五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特等獎之殊榮。
4、 傑出分會獎:
凡年度內綜合敘獎總評分達一百六十分至二百九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傑出分會獎之最高榮譽。
5、 特殊傑出分會獎:
凡年度內綜合敘獎總評分達三百分以上者,可獲特殊傑出分會獎。
6、 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:
未獲區最傑出分會獎者,以新竹縣、市、苗栗縣為單位總分最高的分會可獲頒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,但總成績不得低於四百分,否則從缺。
7、 最傑出分會獎:
凡年度內其綜合敘獎總評分數,獲得本區最高分之分會,可獲得G1區最傑出分會獎之最高榮譽,同分者併列之。
第二十六條: 申請傑出分會獎、特殊傑出分會獎、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,及最傑出分會獎之分會,必須具備下列兩點基本條件:
一、保持會員獎
二、區會費繳納獎
第二十七條: 總裁之年度社會服務工作重點另行考核。
第二十八條: 凡在本區年會前(年會當月不算)成立之新會,並完成授證典禮達六個月以上者,才能夠參與敘獎。

 第六章 區成員獎  
第二十九條: 委員會主席績優獎
委員會主席於年度內熱心會務,而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一、 任期內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,其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。
二、 該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劃草案,按期報區通過後實施,成績斐然者。
三、 協助推動區務工作表現優良者。
委員會主席於上列條件者,可獲得委員會主席績優獎之鼓勵(如附表一)。
委員會所屬委員工作成果優異者由主席報區表揚。
第三十條: 分區主席卓越領導獎
分區主席於年度內貢獻智慧,積極推動會務,而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一、按期提出年度工作計劃。
二、任期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例會各兩次以上。
三、任期內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會議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。
四、按期召開分區顧問會議,會議記錄,於期限內寄達區辦事處。
五、所屬分會月報表皆能於次月十日以前準時寄達區辦事處。
六、所屬各分會皆獲得,保持會員獎、區會費繳納獎。
分區主席合於上列條件者,可獲得分區主席卓越領導獎(如附表二)。
第三十一條: 專區主席卓越領導獎
專區主席於年度內積極參與會務,而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一、按期提出年度工作計劃。
二、任期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例會各一次以上。
三、任期內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會議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。
四、所屬各分會皆獲得,保持會員獎、區會費繳納獎。
專區主席合於上列條件者,可獲得專區主席卓越領導獎(如附表三)。
第三十二條: 專區主席、分區主席應依照國際總會要求,一年內最少參加每一分會例會及理事會各一次以上,以便瞭解分會推動會務之情形。並鼓勵所屬分會踴躍捐贈國際基金(LCIF), 該專、分區內各分會及個人等捐贈LCIF金額最高之專區、分區,前二名由區給予以敘獎。
第三十三條: 講師獎
一、 凡經派出各分會擔任講師,四次以上或分別至四個分會演講獅子主義、獅子精神之專題演講者,即可獲獎。
二、 講師之演講稿,由各分會於報送月報表時一併呈報,以憑敘獎(請講師將演講稿寄到本區總裁辦事處,以便刊登於瑞獅會刊)。

第七章 總裁特別獎  
第三十四條: 總裁特別獎
由總裁視區務推展之需要酌定,其獎別及敘獎人數由總裁訂定之。
第三十五條: 刊物創作獎
本區會員於年度內提出獅友專題投稿著有績效者,由編輯委員擇優報請本區核敘獎勵。

 第八章 敘獎申請程序  
第三十六條: 各項敘獎作業程序
一、 敘獎申請表,應填寫兩份,備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和資料,如期送達分區主席審核,再轉送專區主席核對。
二、 申請表經專、分區主席核章後,一份留分會存查,一份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一併以掛號,函寄300G1區總裁辦事處敘獎委員會主席收。
三、 逾期未送達,視同自動放棄,不予敘獎。
四、 區職員敘獎應於指定日期前填寫職責評定表,由區辦事處給予敘獎。
五、 七月份起月報表限於當月十日以前,寄來本區辦事處(以郵戳為憑)。
月報表每月每逾期三天扣年度敘獎總分2分(累計)。(舉例:逾期一至三天扣2分,四至六天扣4分,以此類推)。
第三十七條: 國際服務傑出分會或個人之敘獎
其敘獎辦法,國際總會另有規定,屆時由區辦事處另行通知。

 第九章 少獅會獎  
第三十八條: 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少獅會依規定積極推展會務,加強服務工作。特設置優秀少獅會獎,最佳少獅會長獎,最佳少獅秘書獎,最佳少獅財務獎等獎項,其敘獎評定,視少獅會會務推展之情況由總裁訂定之。

 第十章 附則  
第三十九條: 依本敘獎辦法獲獎之分會,若有違背獅子主義及獅子精神,或破壞獅子會名譽之言行者,如經查屬實,提出區務會報通過,即取消該項獎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