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第二十四條: |
本區綜合敘獎採分標準,依據單項敘獎所得成績,和各委員會工作計畫獎勵給分標準,訂定下列採分標準:
| 1、 |
分會辦理社會服務、平均每位會員社會服務金額一仟元給三分,滿分六十分。 |
| 2、 |
社會服務獲社區鄉鎮市區公所頒給表揚狀者加五分。 |
| 3、 |
社會服務獲縣市政府頒發表揚狀者加十分。 |
| 4、 |
獲中央部會表揚有案者加十五分。 |
| 5、 |
年度各分會人數淨成長每一人加三分。 |
| 6、 |
榮獲無會員退會特別獎的分會加二十分。 |
| 7、 |
發展新會(含少獅會)每輔導一個新會加三十分,每一創會員再給三分。 |
| 8、 |
參加遠東年會、國際年會每一次人給三分。 |
| 9、 |
國際基金獎:每一分會
A.未達五個LCIF,每個六分。
B.超過五個LCIF,每個九分。 |
| 10、 |
區會費繳納獎:分會獲:
A.特別獎三十分。
B.績優獎二十分。
C.配合獎十分。 |
| 11、 |
區年會應出席之正、副代表足額註冊給十分外,每位註冊人員給一分。分會全員註冊另加三十分。 |
| 12、 |
辦理和平海報比賽:每舉辦一所學校給三分,獲區佳作以上作品給二分,滿分二十分。 |
| 13、 |
| 捐血活動: |
以辦理次數敘獎,每次二分。
以捐血袋數敘獎(不含捐血室袋數),每一百袋五分。(非假日辦理捐血活動每次加五十袋計)。全年超過壹仟袋的分會另加二十分。 |
|
| 14、 |
參加G1區各項研習會,每人次二分。 |
| 15、 |
分會邀請講師專題演講,每辦一場敘獎三分。可累計加分。 |
| 16、 |
承辦G1區各項活動均給二十分,協辦、贊助之分會每贊助新台幣伍仟元給二分。(承辦年度趣味競賽給予三十分) |
| 17、 |
認養家扶中心兒童,每認養一位滿一年給三分。 |
| 18、 |
鼓勵配合資訊委員會,分會有設立電子信箱者、全年度可以此信箱收發電子郵件,活動月報表、社會服務專題報導等,以取代郵寄公函通知者,每分會給二十分。 |
| 19、 |
推動弱勢團體等,特殊職業訓練計畫及青少年獎助金、每一萬元三分。 |
| 20、 |
辦理各委員會經區通過之工作計畫活動,除各委員會自行單獨敘獎外,其所得成績納入綜合敘獎。 |
| 21、 |
發展家庭會員敘獎辦法:
| (1) |
傑出百分之百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兩倍(200%)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 |
| (2) |
百分之百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兩倍(100%)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 |
| (3) |
特等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 |
| (4) |
績優獎:即註冊家庭會員達到分會會員人數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此獎。
傑出百分之百獎分會加30分、百分之百獎分會加20分、特等獎分會加10分、績優獎分會加5分。 |
| (5) |
凡註冊家庭會員,每兩人加1分,以此類推。 |
|
| 22、 |
依國際獅子會開會會議禮儀,座位排列標準方式則給2分,另服裝整齊則給1分。 |
|
| 第二十五條: |
按照綜合敘獎採分標準所得之總分數,分下列獎項給獎:
| 1、 |
團體綜合甲等獎: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分至一百零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甲等獎之殊榮。 |
| 2、 |
團體綜合優等獎: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一十分至一百三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優等獎之殊榮。 |
| 3、 |
團體綜合特等獎: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四十分至一百五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特等獎之殊榮。 |
| 4、 |
傑出分會獎:
凡年度內綜合敘獎總評分達一百六十分至二百九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傑出分會獎之最高榮譽。 |
| 5、 |
特殊傑出分會獎:
凡年度內綜合敘獎總評分達三百分以上者,可獲特殊傑出分會獎。 |
| 6、 |
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:
未獲區最傑出分會獎者,以新竹縣、市、苗栗縣為單位總分最高的分會可獲頒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,但總成績不得低於四百分,否則從缺。 |
| 7、 |
最傑出分會獎:
凡年度內其綜合敘獎總評分數,獲得本區最高分之分會,可獲得G1區最傑出分會獎之最高榮譽,同分者併列之。 |
|
| 第二十六條: |
申請傑出分會獎、特殊傑出分會獎、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,及最傑出分會獎之分會,必須具備下列兩點基本條件:
一、保持會員獎
二、區會費繳納獎 |
| 第二十八條: |
凡在本區年會前(年會當月不算)成立之新會,並完成授證典禮達六個月以上者,才能夠參與敘獎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