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第一章 總 則
第 一 條: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分會及會員暨區成員,能各自按其職責,充分發揮智慧與才能,服務社會,造福人群,熱心參與會務。使各分會的會務,均能平衡發展,以達到『積極創新,服務溫馨』推展獅子主義,發揚獅子精神之理想境界。除國際總會及複合區訂有多項敘獎辦法外,特訂定本區敘獎辦法 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 二 條:本區各分會及會員暨區成員之敘獎,依據本辦法及本區年度預算內行使之。
第 三 條:本辦法以公平、公開、公正的原則,分為單項敘獎與綜合敘獎,以及區成員獎,及少獅會獎四項。
第二章 單項敘獎
第 四 條:本辦法單項敘獎,分為【分會團體獎】與【會員個人獎】以及【區成員獎】、【總監特別獎】等。
第三章 分會團體單項獎
第 五 條:社會服務貢獻獎
分會社會服務,確能宣揚獅子主義並具有創意或深遠意義之大型服務,單項金額超過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,得檢具活動計畫、收支明細、原始憑證、活動相片事後報區核獎。
第 六 條:會員發展獎
1. 保持會員獎:分會會員人數增減相抵,本年度不得少於上年度六月底月報表所載會員人數者,可獲得保持會員獎。
2. 發展會員獎:依前項會員保持獎之算法核定後,尚能淨增一人以上者,可獲此項獎勵。
3. 會員成長績優獎:分會年度會員淨成長十人以上或百分之廿五以上者,可獲此項獎勵。
4. 無會員退會特別獎 :凡年度內無會員退會之分會皆給予特別獎勵。
第 七 條:發展新會獎
1. 發展新會特等獎:年度內輔導成立二個新會以上 (含少獅會),並經轉報國際總會有案者可獲本獎項。
2.發展新會優等獎:年度內輔導成立一個新會者 (含少獅會),並經轉報國際總會有案者,可獲本獎項。
第 八 條:國際友誼獎:各分會於年度內與國外友會締盟姐妹會,或訪問姐妹會者,得依下列獎別敘獎:
1. 特等獎:年度內與國外友會結盟一個分會以上者,可獲頒特等獎。
2. 優等獎:
(1)年度內組團出國訪問姐妹會者。
(2)分會以獅子會名義於年度內組學術、體育、藝術等團體,出國訪問或與國外友誼賽及辦理青少年交換(YE)活動之分會者。
第 九 條:國際基金獎
分會於年度內鼓勵獅友捐贈國際基金達美金伍仟元以上者,可獲國際基金捐贈績優獎鼓勵。
第 十 條:區會費繳納獎
分會依規定日期繳交上、下兩期各級會費,如期繳清各種款項者可依下列獎項敘獎:
1. 績優獎:各分會上下兩期各項費用都能在通知繳費日起五日內繳清者
(以銀行戳記日期為憑,新會亦同),可獲區會費繳納績優獎。
2. 配合獎:各分會於通知繳費期限內,繳清上期或下期各項費用者(以銀行戳記日期為憑)。
3. 特等獎:各分會繳清上、下期各項費用前三名者可獲區會費繳納特等獎。(以銀行戳記日期為憑)。
第十一條:區年會出席獎
1. 百分之百獎:分會全體獅友百分之百註冊參加區年會者,可獲頒此項殊榮。
2. 特等獎:分會參加區年會,註冊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得區年會出席特等獎。
3. 績優獎:分會參加區年會,註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分會,可獲得區年會出席績優獎。
第十二條:捐血活動獎
1. 以辦理捐血活動次數敘獎:
(1)特等獎: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達十二次以上者。
(2)優等獎: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達 九 次以上者。
(3)績優獎: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達 六次以上者。
2. 以捐血袋數敘獎:
年度內辦理捐血活動,獲捐血袋數(含捐血室)最多取前12名,依名次分特等獎及優等獎鼓勵。
(1)特等獎:前第一名〜第六名。
(2)優等獎:前第七名〜第十二名。
第四章 會員個人獎
第十三條:優秀秘書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於年度內如期召開例會,每月至少二次及理監事會一次,按月造報會務活動月報表及各次會議記錄,在當月十日前報區及專、分區主席備查有案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四條:優秀財務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於年度內如期繳清各種區繳費通知項目,且依規定將本會財務收支公告提經該會監事會認可,並經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五條:優秀總管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熱心會務,負責盡職保管該會財產及設備,按時佈置會場及安排席次,著有績效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六條:優秀連絡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出席本會例會全勤,並於各次例會時皆能維持和諧氣氛,促進獅誼交流,保持例會活潑熱烈情緒,對增進會員出席率有顯著成效者,由本區敘獎。
第十七條:優秀會長獎
分會於綜合敘獎獲得總分八十分以上,並分會秘書、財務、連絡、總管等均按本辦法獲得個人獎鼓勵,而出席率達全勤者,(出國或因公缺席者,不在此限),可獲得最佳會長獎。
第十八條:優秀會員獎
1. 熱心會務,並具有服務實績者。
2. 年度內出席所屬分會之例會達百分之八十以上者。
3. 各項應繳費用,均能如期繳清者。
符合以上條件者,按各分會會員數,每六人推選一人。
第十九條:特殊貢獻獎
1. 對所屬分會捐款最多,按會員人數,每十人推選一人。
2. 輔導新會成立,擔任輔導會會長以及兩位有功人員。
3. 推薦新會員五人以上者。
第二十條:傑出會員獎
1. 對所屬分會貢獻良多及參加友會各項活動次數最多,按會員人數每十人推選一人。
2. 輔導新會成立,擔任導獅者。
3. 本年度內當選縣市長或民意代表者 ( 如:立委、縣市長、議員、鄉鎮市長、代表、村里長)。
4. 本年度當選好人好事或各種楷模受縣市以上政府表揚者。(須附證明文件)。
第二十一條:增進國際友誼獎
各分會獅友在年度內,參加訪問國外姐妹會,參加學術、體育、藝術等團體出國訪問,或與國外友誼賽,或參與青少年交換(YE)活動者,由會長報由本區核獎。
第二十二條:國際年會獎
各分會獅友參加遠東年會、世界年會,向本區辦理註冊或至年會現場註冊者,獲頒本項獎勵。(請附證明文件)。
第二十三條:國際基金捐贈獎
各分會獅友於年度內,個人一次捐贈國際基金 ( LCIF ),其金額在美金壹千元以上,或五年內捐贈共達美金一千元以上之會員,均可獲得國際基金捐贈獎。
第五章 綜合敘獎
第二十四條:本區綜合敘獎採分標準,依據單項敘獎所得成績,和各委員會工作計畫獎勵給分標準,訂定下列採分標準:
1. 分會辦理社會服務、平均每位會員社會服務金額一仟元給三分,滿分六十分。
2. 社會服務獲社區鄉鎮市區公所頒給表揚狀者加五分。
3. 社會服務獲縣市政府頒發表揚狀者加十分。
4. 獲中央部會表揚有案者加十五分。
5. 年度各分會人數淨成長每一人加三分。
6. 榮獲無會員退會特別獎的分會加二十分。
7. 發展新會 (含少獅會) 每輔導一個新會加三十分,每一創會員再給三分。
8. 參加遠東年會、國際年會每一次人給三分。
9. 國際基金獎:每一分會 A.未達五個LCIF,每個六分。 B.超過五個 LCIF,每個九分。
10.區會費繳納獎:分會獲: A.特別獎三十分。 B.績優獎二十分。 C.配合獎十分。
11.區年會應出席之正、副代表足額註冊給十分外,每位註冊人員給一分。分會全員註冊另加三十分。
12.辦理和平海報比賽:每舉辦一所學校給三分,獲區佳作以上作品給二分,滿分二十分。
13.捐血活動: (1).以辦理次數敘獎,每次二分。
(2).以捐血袋數敘獎(不含捐血室袋數),每一百袋五分。(非假日辦理捐血活動每次加五十袋計)。
全年超過壹仟袋的分會另加二十分。
14.參加G1區各項研習會,每人次二分。
15.分會邀請講師專題演講,每辦一場敘獎三分。可累計加分。
16.承辦G1區各項活動均給二十分,協辦、贊助之分會每贊助新台幣伍仟元給二分。(承辦年度趣味競賽給予三十分)
17.認養家扶中心兒童,每認養一位滿一年給三分。
18.鼓勵配合資訊委員會,分會有設立電子信箱者、全年度可以此信箱收發電子郵件,活動月報表、社會服務專題報導等,以取代郵寄公函通知者,每分會給二十分。
19.推動弱勢團體等,特殊職業訓練計畫及青少年獎助金、每一萬元三分。
20.辦理各委員會經區通過之工作計畫活動,除各委員會自行單獨敘獎外,其所得成績納入綜合敘獎。
第二十五條:按照綜合敘獎採分標準所得之總分數,分下列獎頂給獎:
1. 團體綜合甲等獎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分至一百零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甲等獎之殊榮。
2. 團體綜合優等獎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一十分至一百三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優等獎之殊榮。
3. 團體綜合特等獎
依綜合敘獎標準評分,總分達一百四十分至一百五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團體綜合特等獎之殊榮。
4. 傑出分會獎
凡年度內綜合敘獎總評分達一百六十分至二百九十九分之分會,可獲得傑出分會獎之最高榮譽。
5. 特殊傑出分會獎
凡年度內綜合敘獎總評分達三百分以上者,可獲特殊傑出分會獎。
6. 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
未獲區最傑出分會獎者,以新竹縣、市、苗栗縣為單位總分最高的分會可獲頒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,但總成績不得低於四百分,否則從缺。
7. 最傑出分會獎
凡年度內其綜合敘獎總評分數,獲得本區最高分之分會,可獲得G1區最傑出分會獎之最高榮譽,同分者併列之。
第二十六條:申請傑出分會獎、特殊傑出分會獎、各縣市最傑出分會獎,及最傑出分會獎之分會,必須具備下列兩點基本條件:
一、保持會員獎。 二、區會費繳納獎。
第二十七條:總監之年度社會服務工作重點另行考核。
第二十八條:凡在本區年會前 (年會當月不算) 成立之新會,並完成授證典禮達六個月以上者,才能夠參與敘獎。
第六章 區成員獎
第二十九條:委員會主席績優獎
委員會主席於年度內熱心會務,而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一、任期內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種會議,其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。
二、該委員會之年度工作計劃草案,按期報區通過後實施,成績斐然者。
三、協助推動區務工作表現優良者。
委員會主席於上列條件者,可獲得委員會主席績優獎之鼓勵。(如附表一)。
委員會所屬委員工作成果優異者由主席報區表揚。
第三十條:分區主席卓越領導獎
分區主席於年度內貢獻智慧,積極推動會務,而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一、按期提出年度工作計劃。
二、任期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例會各兩次以上。
三、任期內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會議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。
四、按期召開分區顧問會議,會議記錄,於期限內寄達區辦事處。
五、所屬分會月報表皆能於次月十日以前準時寄達區辦事處。
六、所屬各分會皆獲得,保持會員獎、區會費繳納獎。
分區主席合於上列條件者,可獲得分區主席卓越領導獎。(如附表二)。
第三十一條:專區主席卓越領導獎
專區主席於年度內積極參與會務,而且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:
一、按期提出年度工作計劃。
二、任期內出席所屬各分會之例會各一次以上。
三、任期內出席區務會議及區級各會議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。
四、所屬各分會皆獲得,保持會員獎、區會費繳納獎。
專區主席合於上列條件者,可獲得專區主席卓越領導獎。 (如附表三)。
第三十二條:專區主席、分區主席應依照國際總會要求,一年內最少參加每一分會例會及理事會各一次以上,以便瞭解分會推動會務之情形。並鼓勵所屬分會踴躍捐贈國際基金 ( LCIF ), 該專、分區內各分會及個人等捐贈LCIF金額最高之專區、分區,前二名由區給予以敘獎。
第三十三條:講師獎
一、凡經派出各分會擔任講師,四次以上或分別至四個分會演講獅子主義、獅子精神之專題演講者,即可獲獎。
二、講師之演講稿,由各分會於報送月報表時一併呈報,以憑敘獎。(請講師將演講稿寄到本區總監辦事處,以便刊登於瑞獅會刊)。
第七章 總監特別獎
第三十四條:總監特別獎:由總監視區務推展之需要酌定,其獎別及敘獎人數由總監訂定之。
第三十五條:刊物創作獎
本區會員於年度內提出獅友專題投稿著有績效者,由編輯委員擇優報請本區核敘獎勵。
第八章 敘獎申請程序
第三十六條:各項敘獎作業程序
一、敘獎申請表,應填寫兩份,備齊所需的證明文件和資料,如期送達分區主席審核,再轉送專區主席核對。
二、申請表經專、分區主席核章後,一份留分會存查,一份連同證明文件及資料一併以掛號,函寄300G1區總監辦事處敘獎委員會主席收。
三、逾期未送達,視同自動放棄,不予敘獎。
四、區職員敘獎應於指定日期前填寫職責評定表,由區辦事處給予敘獎。
五、七月份起月報表限於當月十日以前,寄來本區辦事處,(以郵戳為憑)。
月報表每月每逾期三天扣年度敘獎總分2分(累計)。(舉例:逾期一至三天扣2分,四至六天扣4分,以此類推)。
第三十七條:國際服務傑出分會或個人之敘獎
其敘獎辦法,國際總會另有規定,屆時由區辦事處另行通知。
第九章 少獅會獎
第三十八條:本區為獎勵年度內各少獅會依規定積極推展會務,加強服務工作。特設置優秀少獅會獎,最佳少獅會長獎,最佳少獅秘書獎,最佳少獅財務獎等獎項,其敘獎評定,視少獅會會務推展之情況由總監訂定之。
第十章 附 則
第三十九條:依本敘獎辦法獲獎之分會,若有違背獅子主義及獅子精神,或破壞獅子會名譽之言行者,如經查屬實,提出區務會報通過,即取消該項獎項。
國際獅子會300G1區2010—2011年度獎項一覽表
|
項次 |
獎項 |
|
獎目 |
備註 |
|
|
壹
|
分 會 團 體 單 項 獎 |
1 |
社會服務貢獻獎 |
社會服務貢獻獎 |
縣(區)級一百萬元以上者 |
|
2 |
會員發展獎 |
保持會員獎 |
本年度不少於上年6月人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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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發展會員獎 |
進退相抵淨增一人以上 |
||||
|
會員成長績優獎 |
淨成長10人或25%以上 |
||||
|
無會員退會特別獎 |
年度無人退會 |
||||
|
3 |
發展新會獎 |
發展新會特等獎 |
成立二個新會以上 |
||
|
發展新會優等獎 |
成立一個新會 |
||||
|
4 |
國際友誼獎 |
特等獎 |
與國外一個分會結盟以上 |
||
|
優等獎 |
訪問姊妹會青少年交換(YE)活動 |
||||
|
5 |
國際基金獎 |
捐贈美金5000元以上 |
|||
|
6
|
區費繳納獎 |
績優獎 |
五日內繳清 |
||
|
配合獎 |
在限期內繳清 |
||||
|
特別獎 |
在五日內繳清.區前三名 |
||||
|
7
|
區年會出席獎 |
百分之百獎 |
分會獅友全員註冊 |
||
|
特等獎 |
50%以上註冊 |
||||
|
績優獎 |
30%以上註冊 |
||||
|
8 |
捐血活動獎 |
1.以捐血次數給獎 |
1.特等12次.2.優等9次.3.績優獎6次. |
||
|
2.以捐血袋數給獎 |
1.特等.前1--6名 2.優等.前7--12名. |
||||
|
貳 |
會 員 個 人 獎 |
1 |
優秀秘書獎 |
|
|
|
2 |
優秀財務獎 |
|
|||
|
3 |
優秀總管獎 |
|
|||
|
4 |
優秀連絡獎 |
|
|||
|
5 |
優秀會長獎 |
|
|||
|
6 |
優秀會員獎 |
每六人推選一人 |
|||
|
7 |
特殊貢獻獎 |
每十人推選一人 |
|||
|
8 |
傑出會員 |
每十人推選一人 |
|||
|
9 |
增進國際友誼獎 |
訪問姐妹會青少年交換 |
|||
|
10 |
國際年會 |
註冊參加遠東年會國際年會 |
|||
|
11 |
國際基金捐贈獎 |
LCIF1000美元以上 |
|||
|
參 |
綜 合 敘 獎 |
1 |
團體綜合甲等獎 |
100-109分 |
|
|
2 |
團體綜合優等獎 |
110-139分 |
|||
|
3 |
團體綜合特等獎 |
140-159分 |
|||
|
4 |
傑出分會獎 |
160-299分以上 |
|||
|
5 |
特殊傑出分會 |
300分以上 |
|||
|
6 |
各縣市最傑出分會(全區最高分外) |
400分以上每縣市最高分者 |
|||
|
7 |
G1區最傑出分會 |
全區最高分 |
|||
|
肆 |
總 監 特別獎 |
1 |
總監特別獎 |
家扶中心認養兒童績優 |
|
|
2 |
刊物創作獎 |
瑞獅會刊投稿及e化績優 |
|||
|
3 |
推動視障、弱勢團體之特殊訓練 |
|
|||
|
伍 |
區成員獎 |
1 |
傑出委員會主席獎 績優獎 |
|
|
|
2 |
分區主席卓越領導獎 績優獎 |
|
|||
|
3 |
專區主席卓越領導獎 績優獎 |
|
|||
|
陸 |
其他 |
1 |
優秀少獅會獎 |
|
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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